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4〕33号)、《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现对开展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报工作,以及经联合评议后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充分、高效利用。
2、各单位申请中央财政拨款支持的、购置价格超过200万元 (含自筹资金部分)的单件或成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均列入联合评议范围。
3、全部使用非中央财政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构成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装备自主研制项目组成部分的部件,以及定制非标准仪器设备,不纳入联合评议范围。
4、各单位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修缮购置专项经费支持的仪器设备,应在申请仪器设备经费时按财政部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及规定格式报送仪器设备购置申报材料,涉及20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需同时报送联合评议申报材料。
5、各单位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中央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附件2)(电子版及一式7份纸版)报送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由于单位自身原因逾期不报的,有关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批复的、联合评议通过的仪器设备预算,如果需要调整变更,应及时通过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上报中科院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7、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联系人:赵永进;
联系电话:0551-63603392;Email:zhyj@ustc.tsg211.com
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财务处、科技处
2014年4月2日